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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理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时间:2020-10-30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昆明理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修订)

昆理工大校学字〔20201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优化育人环境,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依照本实施细则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对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进行纪律处分的,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继续教育学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处理办法。

第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纪行为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并督促其改正错误;其行为构成违法或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学生党员违反党纪党规的,同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分,本科学生因学习、考试违纪作弊受到处分的除外:

(一)能主动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者;

(三)能主动提供他人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事实,有立功表现者;

(四)其他可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态度恶劣,对有关人员威胁恫吓、打击

报复者;

(二)受处分后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加重处分;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处分时合并处理;

(三)在组织调查处理期间不认真反省,互相串通,影响调查工作进行的;

(四)伙同校外人员违规违纪者;

(五)群体违纪事件中的组织者;

(六)酒后肇事者;

(七)造成人身伤害,不积极施救或及时支付相关治疗费用和赔偿的;

(八)其他应予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二次作弊、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的学生,同时还应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受刑法追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 因学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造成学校或他人财物和人身伤害等,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章

第九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活动,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组织、煽动或参与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或学校的教学与管理秩序,危害安定团结和稳定大局。

(二)张贴、散发大小字报、传单;通过网络及其他途径散布不实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以及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四)组织或参与未获批准的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五)组织或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六)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或个人合法财物,达不到刑事处罚者,除如数偿还和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罚外,学校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

(二)冒领他人财物。

(三)诈骗、敲诈勒索、抢夺公私财物。

(四)盗窃保密文件、考试试卷等物品。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帮助掩盖事实真相、窝赃等。

(六)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

(七)其他非法占用公、私财物的情形。

第十一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或聚众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守秩序、不听劝导,用言语挑逗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造成伤情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伤情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教唆、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斗殴事态扩大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在打架斗殴中,持械未伤人者,给予记过处分;持械伤人者,视其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拉帮结伙,图谋报复,邀约校外人员进校打人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本校学生在“团伙”打架斗殴中充当打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私藏、携带管制刀具者,一经查出,除没收刀具外,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侵害组织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骚扰、诽谤、诬陷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因学习成绩、评奖、处分、毕业就业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盗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侵害组织或他人利益,给组织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其他侵害组织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的,除予以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破坏公共财产,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破坏校园环境,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施上乱涂、乱写、乱画及违章张贴的。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的。

(三)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四)在学生宿舍(公寓)、食堂、教室、运动场等校内公共场所酗酒,造成不良影响的;酒后乱扔乱砸,焚烧物品,寻衅滋事,经劝告不听的。

(五)引领或伙同校外人员进入校园内酗酒、聚众喧闹,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扰乱校园秩序,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的。

第十六条 违反《昆明理工大学学生宿舍(公寓)管理规定》(修订),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阻挠工作人员进行内务卫生、安全用电、住宿秩序等检查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擅自占用床位或调换房间,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私自出租、转让学生宿舍(公寓)、床位,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若留宿人员在留宿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留宿者应承担相应责任;在学生宿舍(公寓)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视其情节及影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昆明理工大学学生宿舍(公寓)管理规定》(修订)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除收缴违规物品外,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火灾者,视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在学生宿舍楼内焚烧物品或故意向楼下投掷物品、火种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相应责任并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将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管制刀具、仿真枪等带入宿舍的,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七)将宠物带入学生宿舍(公寓)或在学生宿舍(公寓)喂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损坏或随意挪动消防设施设备,人为损坏公物的,应照价赔偿,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九)其他违反学生宿舍(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未履行请假等手续,无故晚归、晚出、不归或未经批准在校外租住借住,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一)学校集中安排学生在学生宿舍(公寓)统一住宿,除以下几种情形外,均要求学生在学生宿舍(公寓)住宿,住宿学生应遵守学生宿舍(公寓)作息制度,严禁晚归、晚出、不归。①经学校许可因病需外出就医的;②已办理校外住宿走读手续的;③相关职能部门、学院组织的校外实习实践(如在校外开展教学实验、教学实训、参观、生产认识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临床实习、社会调查与社会实践以及其它类型的实践活动)等;

(二)学生夜间晚归、晚出、不归的时间界定为:未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23:00 至次日早晨 6:30 期间进入学生宿舍(公寓)者,为晚归;未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23:00 至次日早晨 6:30 期间离开学生宿舍(公寓)者,为晚出;未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23:00 至次日早晨 6:30 期间整夜未在学生宿舍(公寓)者,为不归;

(三)晚归学生进入学生宿舍(公寓)必须主动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学生证或校园一卡通)并进行登记。晚归者不登记、不按规定登记、登记时信息弄虚作假;不服从管理强行进出以及攀爬翻越门、窗、墙、护栏、阳台等进出学生宿舍(公寓)者,经查实,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住宿学生因个人原因确需走读的,按照《昆明理工大学在籍学生住校外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执行,未履行相关手续擅自在外居住者,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并限期搬回学生宿舍(公寓)住宿;不按期限要求搬回学生宿舍(公寓)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安全的有关规定,登录非法网站,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有损学校或他人声誉者;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危害网络安全者,按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视其情节及危害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者,视其情节及影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违反国家或学校相关规定的行为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其情节及影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伪造、变卖或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后果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伪造或提供虚假证书、证明、成绩单等有关证明材料,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组织或参与黄、赌、毒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实验室、教学实践场所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等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生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却故意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或不采取防治措施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违反国家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套路贷行为,引发各类纠纷,影响学校正常秩序,造成不良后果,对相关学生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给予本科学生与学习相关的纪律处分,按照学校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给予本科学生与考试相关的纪律处分,按照学校本科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发生本实施细则未述及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者,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章 管理权限及处分程序

第二十六条 给予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的纪律处分,凡与学习、考试相关的,由教务处负责;其他的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

给予研究生的纪律处分,凡与学制、学习、考试相关的,由研究生院负责,其余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给予成教学生的纪律处分,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

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院的学生时,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协调处理。

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触犯刑律的,由安全保卫处会同有关学院、部门负责调查,按有关程序和权限,交相应执法部门处理。

学校授权学院可给予本学院违纪学生记过以下处分。有关学院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有权撤消处分决定,并要求学院重新审议后作出决定,或直接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违纪行为,依照本实施细则应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的,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记过以下处分一般以6个月为期;处分期间表现良好,到期须由学生本人提交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及总结,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审核意见,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予以解除。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须在会议决定后 5 个工作日内报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违纪行为,依照本实施细则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院或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分别经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审核后,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批。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可视具体情况确定其留校察看期限。

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按时终止留校察看;进步不明显的可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再次违反校纪校规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留校察看的解除,须由学生本人提交书面总结及申请,学院或有关部门提出考核意见,经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审核,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或学生有违纪行为,依照本实施细则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院或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分别经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审核后,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须报云南省教育厅备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要求其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并离校。

被开除学籍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院或有关部门在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或提出处理意见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做到客观公正。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学院代表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由学院起草,按有关规定行文,加盖学校公章。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起草,按有关规定行文。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处分决定作出后,由学院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受处分学生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即为送达;受处分学生如拒绝签字,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在处分决定书上说明情况,由两名以上在场见证人签字证明,即视为送达;受处分学生被拘留、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监禁的,可委托相关单位送达;受处分学生不在学校的,可用挂号信将处分决定书邮寄至受处分学生提供的地址,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签收日期,即视为送达;受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采取上述方法无法送达的,可将处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在学校指定的公告栏或网站上公告,处分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决定是否公布。

第三十三条 对违纪学生,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教育与纪律处分应注重时效性。对学生的处分,应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第三十四条 学生如对其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查、作出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相关部门,按处分程序重新研究决定。在学校复查处理期间,被开除学籍学生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的时间顺延。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不再予以受理。

第三十五条 违纪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云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含各级处分)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章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指以上以下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三十八条 针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纪律并受到处分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经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可取消其在校期间由学校颁发的相关奖励及荣誉称号。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昆明理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修订)》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内容由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昆明理工大学

202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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