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理工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转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19〕1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对我校在籍的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本、专科(高职教)学生的奖励,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每年评审的名额指标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当年下达学校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指标和预算执行。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处分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评选学年度的两个学期内均获得乙等(含)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
5.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注:突出表现要求
突出表现是指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校学生工作部(处)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当年下达学校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指标,将名额初步分配到各学院,学院不再进行名额的二次分配。分配名额可适当向艰苦专业倾斜。
第七条 各学院及时在全院范围内做好国家奖学金评选的宣传工作、同时接受学生的申请,并负责对学生申报材料的审核和获奖学生的推荐工作。
第四章 评 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申请学生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起才具备申请资格。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本院的申报和推荐工作,提出本院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5个工作日的公示,按规定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好推荐意见,上报校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一条 校学生工作部(处)在对学院推荐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核后,上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复,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申报和推荐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校财务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