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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27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云南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7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属于同一类型、不同层次的奖学金。

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高校学生总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情况,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学校,以民族、师范、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学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省政府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全省每年奖励名额为3500名,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第六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每年8月底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将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名额指标及预算下达各高校。

第四章  评审

第八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审。

第九条  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第十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与初审工作由学校组织实施,学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高校在开展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民族、师范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一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9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学生申请进行初审后,提出本校当年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15日前,统一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于1031日前批复。

第五章  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高校于每年1115日前将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附

第十五条  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管理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财政部 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