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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理工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4-27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昆明理工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确定,学校再按照各学院特贫困学生人数等情况确定各学院的名额。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处分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无重修课程。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教务部门出具的学习成绩单。

  第八条  各学院负责组织推荐本学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并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研究,同时学校在校内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上报评审结果。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复,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校财务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理工大学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上一条: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财教[2015]4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