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理工大学本科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助学政策,完善高校学生资助工作体系,帮助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支付学费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费减免是一项政策性资助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审核办理。
第二章 学费减免条件和金额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学费减免:
(一)烈士子女;
(二)孤儿;
(三)优抚家庭子女;
(四)国家法令或文件规定应予减免学费者;
(五)其他确需减免者。
第四条 减免类别
(一)烈士子女、孤儿以及国家文件规定属全部免除学费范围的可减免全部学费,即减免类别系数定为1;
(二)军人优抚家庭子女可减免50%学费,即减免类别系数定为0.5;
(三)其他特殊家庭情况确属困难的学生,视具体情况确定减免类别系数。
第五条 学费减免比例
(一)符合学校学费减免条件的学生,入学第一学年按所属减免类别的100%办理学费减免;
(二)符合学校学费减免条件的学生,从第二学年开始,每学年根据上一学年平均学分绩和减免类别,决定本学年学费减免额度:(1)上一学年平均学分绩在80以上(含80)者,本学年按所属减免类别的100%办理学费减免;(2)上一学年平均学分绩在70~80(含70)者,本学年按所属减免类别的80%办理学费减免;(3)上一学年平均学分绩在60~70(含60)者,本学年按所属减免类别的60%办理学费减免;(4)上一学年平均学分绩在60以下者,本学年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第六条 学费减免计算公式
减免金额=专业学年学费标准×减免类别系数×减免比例
第三章 减免程序及管理
第七条 减免程序
(一)学费减免按学年办理,学生可于每学年下学期初申请当年的学费减免;
(二)符合学费减免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件或证明材料,填写《昆明理工大学学费减免申请表》;
(三)学院在认真调查和听取同学、老师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初审,提出减免意见,初审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校学生工作处;
(四)学生工作处对学院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审核结果在校内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五)财务处依据学校确认的学费减免名单办理减免相关手续。
第八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学费减免:
(一)受到记过及以上学校纪律处分者;
(二)不参加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者;
(三)标准学制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而延长学制者(因病休学者除外);
(四)在申请当年学费减免时,未缴清上一学年学费者;
(五)已获得其它全额学费资助者。
第九条 学费减免后的管理
(一)凡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责令其补交已减免的学费,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如出现挥霍浪费、抽烟酗酒和追求高消费者,学校将令其补交已减免的学费;
(三)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可正常参加奖、助学金的评定和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