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理工大学特贫困学生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我校特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根据国家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高等学校提取部分学费用于助困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04\]140号)文件规定,学校设立特贫困学生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特贫困生专项经费)。
第二条为管理使用好特贫困生专项经费,保证特贫困学生得到有效资助,特制定本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条特贫困生专项经费的使用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任何个人、部门与学院不得挪作它用,并遵循“既扶贫又扶志”和“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则,在给予特贫困学生经济资助的同时,对他们进行思想教育及心理健康教育,帮助他们树立自强自立的信心和勤奋学习、积极向上的精神。
二、特贫困生专项经费的设立
第四条学校按年度学费收入的10%设立资助特贫学生专项预算经费,用于学生勤工助学和特贫困学生的资助。学校在每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
第五条资助特贫困学生专项经费在每年度经费划拨中按比例划拨到学院和学生工作处。
三、特贫困生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划拨到学院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
1用于特贫困学生的奖学金;
2用于特贫困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酬金;
3用于发放特贫困学生特殊困难助学补助;
第七条划拨到学生工作处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
1用于学校承担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
2用于国家助学贷款提前还款鼓励金;
3用于其它经省有关部门批准的助困支出项目;
4用于特贫困学生中因重特大病情发生而常规无法处理的部分医疗费。
四、特贫困生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对我校特贫困生的资助,每学年不超过十个月。
第九条学院特贫困生专项经费的使用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批,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学生工作处特贫困生专项经费由学生工作处处长审批并报分管副校长同意后使用。特贫困学生专项经费设立专户,并按财务制度管理使用。
五、特贫困生专项经费使用审核制及公示制
第十条学院到校财务处领取当(上)月学生勤工助学上岗酬金时,须带《昆明理工大学特贫困生专项经费使用结算月报表》、《昆明理工大学勤工助学月报表》(签名名单一式两份、电子文档)和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签字的报告,到学生处所在校区办公室办理审核、签字后,方可到财务处办理领款。
第十一条学生处、学院每学期应定期公布特贫困生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十二条在经费使用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二○○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