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理工大学提高经济困难学生综合能力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昆理工大校学字\[2008\]9号
一、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在给予经济资助的同时,要帮助他们更新观念、提高认识、开发潜能、提高自我管理、人际沟通和适应社会等方面的能力,使他们真正地自立自强,达到从“授人以鱼”到“授人以渔”的转变。因此,为做好“提高经济困难学生综合能力”这项工作,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施的对象为学校认定的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在实施的过程中,遵循“扶志与育人”相结合、“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为保障“提高经济困难学生综合能力”工作的正常开展,学校设立“提高经济困难学生综合能力”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
二、“专项经费”的设立
第五条学校每年从学费收入的10%中按一定的比例划拨经费到学院。
第六条“专项经费”的使用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任何个人、部门与学院不得挪作它用。
三、“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和原则
第七条划拨到学院的“专项经费”使用范围:
1针对经济困难学生开展的各种形式的课外学术讲座、学习竞赛、技能培训和心理健康教育等活动;
2针对经济困难学生开展的各类社团活动;
3经济困难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
4经济困难学生参加的公益和义务活动;
5经学校批准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专项经费”在使用过程中只能用于活动的开支,而不能以现金的方式发放。
四、“专项经费”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在每学期开学时,以学院为单位进行申请。
第十条学院申请时,将一学期拟开展的活动项目进行汇总,并对开展活动的目的、经费预算、预期达到的效果等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学校审批。
第十一条经学校审批通过后,学院方可到财务处领取开展活动的经费。
五、“专项经费”的管理
第十二条学院在组织开展活动时,应对“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专项经费”的用途。
第十三条在每一项活动结束时,学院应将活动的整体情况(包括活动策划、活动过程、活动效果、学生参与活动的心得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向学校报告。
六、附则
第十四条学院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